2006年7月13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昨问今答

  民间借款利息也不得先扣除
  黄先生问:
  小郭向我借款1万元,利息为1分,每月100元,借款时预付600元利息,从我这取走现金9400元。
  请问:还款时小郭称利息应按实际借款本金数额9400元计算,而我则认为本金应按借条上写的1万元计算。请问我的要求合理吗?
  本报作答: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,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,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。

  协议离婚双方自愿若反悔找承办机关
  李先生问:
  协议离婚后,当事人是否可以反悔?
  本报作答:离婚是证明婚姻关系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,所以男女协议离婚取得离婚证后,婚姻关系即告终止,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当事人反悔。
  如果领取离婚证后,确因某种充分的原因反悔的,应当申请原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解决,当事人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,人民法院不应受理。